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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起诉:群众可以比公职人员多喝一瓶啤酒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笔者了解到,呼和浩特近日起开始试行《关于办理“醉驾”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作不起诉处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公职人员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其他人员酒精含量在 130mg/100ml以下的真诚认罪悔罪且未包含8种法定必须依法提起公诉情节的多种情形应当或者可以酌情适用不起诉。
 
笔者检索法律规定,得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呼和浩特发布的文件中酒精含量均达到了醉驾标准,但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给公职人员和普通群众设置了不同的不起诉标准。初步看来,对公职人员的处罚更为严重,对普通群众的处理相对从宽,无疑更加注重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约束,能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值得肯定。
 
但是,这个文件的出台,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认定公职人员和普通群众醉驾的犯罪情节的标准不一致,法律适用不一致。笔者无从得知110mg/100ml与130mg/100ml有何区别,但通过不怎么靠谱的百度搜索,发现好像只差了一瓶啤酒的量。
 
于是,笔者得出这样的结论:当一名公职人员和一名吃瓜群众在一起喝酒时,公职人员喝了3瓶啤酒,一名吃瓜群众喝了4瓶啤酒,大家一起去开车,真诚认罪悔罪,于是都未被起诉。
 
我们都知道,醉驾是行为犯,不是身份犯。该文件如此规定,有偏离罪刑法定原则之嫌疑,造成在某些案件的适用中存在一些不平等因素。
 
当然,该文件仍在试行中,效果尚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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